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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凯发官网入口

2021-04-12

公司股权转让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

一家贸易公司的原始股东是邓和一家进出口公司。邓持有公司30%的股权,进出口公司持有公司70%的股权。

2012年,这家贸易公司从一家制造公司赊购水泥,欠水泥20多万元。2013年,邓某以30万元的价格将其在某贸易公司的3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梁某。2014年,该房地产公司以70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一家贸易公司70%的股份转让给一家投资公司。

在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中,某贸易公司原股东邓某和某进出口公司隐瞒了某贸易公司欠某制造公司20余万元的事实。2015年,债权人某制造公司将进出口公司邓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水泥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赊购制造公司水泥,应当向制造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贸易公司股权转让不影响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一家制造公司要求邓某和一家房地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邓某、xx房地产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全额出资后,不再对某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房地产公司邓某在转让股权时向受让人隐瞒债务,使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与公司股权实际价格相分离,侵害受让人新股东利益的,受让人的新股东可以分别向房地产公司邓某主张权利,房地产公司邓某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一家贸易公司应向一家制造公司支付20多万元水泥款。

这个案子是关于股份转让的纠纷。原股东转让股份时,隐瞒公司债务。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原股东是否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应当在股权转让前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成立后,原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前原股东不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原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公司债务,致使受让方新股东利益受损的,原股东应当向受让方股东承担合同瑕疵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邓某和xx房地产公司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偿还某制造业公司20余万元债务,这意味着梁某作为贸易公司的新股东,其持有的某贸易公司股权价值受损,邓某作为转让方和某进出口公司应当赔偿。因此,投资公司和梁公司可以分别要求进出口公司和邓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合同赔偿相应股权减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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