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公司管辖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住所外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的从事活动的组织。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那么分行就不能继续经营了。具体注销流程如下:
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原件(现场确认)。
(4) 公司作出的撤销决定,说明撤销分公司的原因。
(5) 分公司纳税证明。您的“税务系统似乎处于异常状态”是指如果没有税务登记,您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时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登记核准通知书》作为证明。
(6) 分公司有单独银行账户的,还应当提交银行账户清算证明。
(7) 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在洪区登记,请到洪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工商登记窗口办理。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工商登记窗口咨询注销登记有关事项,取得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8) 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由关联公司决定并签字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材料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盖章。
(9) 材料准备完毕后,应当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在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0) 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