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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注销问题?-凯发官网入口

2020-05-04

如何处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注销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撤销,选择以清算赔偿责任纠纷起诉清算组成员。显然,这并不是债权人快捷、低成本地实现债权目的的***途径。那么,有没有办法让债权人在二审或执行中不必再提起诉讼而改变承担债务的主体,股东直接承担责任,如何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实现债权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增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执行主体的,应当依法注销登记,不得清算。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承诺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申请人应当申请变更、增加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执行人的第三人,并承担责任在承诺范围内偿还。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关闭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后,其股东、投资者或者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造成被执行人无遗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增设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执行人在被执行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投资人或者主管部门。”可见,法人或其他组织未依法清算注销时,可以直接变更承诺承担企业债务注销的第三人的责任。在实践中,承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一般是企业的股东。此外,公司被注销时,股东、投资者或者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公司遗产的,应当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纵观本条,公司股东已接受全部剩余资产,剩余资产价值远远超过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数额。公司被取消了。由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已经不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二审直接判决,清算后接受公司剩余资产的股东应当共同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假设本案股东接受的净资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本案只能以清算赔偿责任纠纷起诉,并以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告知过错为由,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审被撤销,一审原告请求二审将经营者变更为诉讼人。经营者无异议,二审可以直接变更经营者的责任。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和法律后果应由经营者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被撤销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变更为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法人,其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诉讼中被撤销时,实际出资人应当是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因此,原告或法院不知道本案一审被撤销,故一审法院判决注销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责任主体可以直接变更为实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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