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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与限制-凯发官网入口

2020-07-14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尽管自由转让股份是基本的法律规则,但该法还对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设定了一些其他限制,包括:

(1) 股份转让地的限制。《公司法》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实践中,由于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仍处于一定的封闭状态,股份转让的效力在实践中仍然得到承认,只要股份交付并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对于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和未上市股份,也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证券交易所或者财产交易所交易。

(2) 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根据《公司法》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和法人发行的股份,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记载发起人和法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得以其他户名或者代表人的名义登记。”强制发起人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股份为记名股份。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公司有权自行决***行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转让,依照《公司法》百三十九条款的规定:“转让应当采取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公司法》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证明股份公司股东身份和与公司抗争的充分证据。股份转让后股东名册仍有变更的,股东不得对抗公司。在实践中,股份公司股东在公司决定分红基准日前五日内转让股份,不影响股份转让的效力,但不得对抗股份公司。公司仍有权在股利分配基准日前五日,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向股东(虽已转让股份)分配股利。此时,由于接受股份的股东无法与公司抗争,他们持有的股份将无法从公司获得股息。在实践中,这种股票也被称为除息股票。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百四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在股东向受让人交付股票后生效。”

(3) 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别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以上是《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从证券法的角度看,在上市过程中,还将涉及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设定锁定期。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当强制收购条件被触发时,收购人必须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股票涨跌5%时,必须暂停交易,履行申报义务,构成对股票转让的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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