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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凯发官网入口

2020-08-08

不能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制度,而民办非企业法人是在上述立法之后产生的一种新型法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民国时期,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范围不能客观地涵盖私营非企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直接为社会服务。如果他们作为担保人,终履行担保责任,将直接影响社会公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不同,但都可能是为了公益。因此,不能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的适用,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新纪元信托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2017)安房监字第164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社会组织,但不能认定为担保人?

法院认为,中加双语学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的法律要求

判断中加双语学校是否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应将其是否出于公益目的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应全面审查其注册情况和实际运作情况。

首先,2016年11月7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决定》。因此,现有的私立学校有权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注册。经调查,目前,中加双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尚未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应承认中加双语学校的性质。

其次,《中加双语学校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收到的善款、杂费余额归学校集体所有。第25条规定,大学的资助者暂时不需要合理的回报。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解散,剩余财产以三方出资的形式返还,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新纪元信托并不否认公司章程的真实性。因此,根据章程规定,中加双语学校投资者不具有学校财产的所有权,对学校盈余没有个人分配规则,对学校解散后的剩余财产也没有明确的处置规则,符合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定义。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51条规定,投资者可从学校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中加双语学校在从事办学活动时,有权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收费是其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的经济基础,不能因为收费而认定其从事营利性活动。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重要特征不同,非营利性法人不是“获取利润”,而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中加双语学校章程明确,投资者暂不领取回报,新纪元信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加双语学校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并提交审批机关在收到报税表之前获得批准。新纪元信托公司认为,中加双语学校是以私立学校收取的费用和合理回报为基础的营利性学校,法院不予支持。

新时代信托公司还提出,中加双语学校具有法人财产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代为偿付能力”的资格条件。本文是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第九条是例外。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民事主体不具有保证人资格。新时代信托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中加双语学校具有担保人资格,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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