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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辞去或者注销公司的工商登记?-凯发官网入口

2020-12-30

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辞去或者注销公司的工商登记?

[导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在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对公司失去信心,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的情况下,股东也拒绝更换法定代表人,那么法定代表人如何辞职呢?

1、 案件简介

作者近会见了一位客户,他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由于其他股东负责公司事务的管理,他们根本无法干预,所以希望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其他股东不配合,也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于是向律师询问如何处理带着它。

2、 法定代表人变更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凯发官网入口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问题的复函》(工商企字[2000]140号)。2。无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致使股东会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的,由出资多或者持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股东(单一股东)代表代表可以依法召集和主持会议并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商业登记机关要求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经召开股东会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批准。

本案中,当事人持有公司10%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权利: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无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百零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连续90日以上的股份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所谓“特殊情况”,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合作,法定代表人怎能辞职?

我认为,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和领导公司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

如果法定代表人希望辞职但无从下手,也可以通过公开声明、被动行使权利、不履行职责、股权转让等方式迫使其他股东同意变更。

具体方法如下:

一、在当地或**有影响力的报纸(根据公司经营范围选择)或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声明此后公司对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和管理人员代表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以快递形式致函公司或其他大股东,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限期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保留公司签署的证据,收回个人印章等;

三、致函中国工商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说明已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记录法定代表人签名,提醒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防伪。

四、根据《公司法》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的,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他办法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不以任何形式表决的,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是合法的,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妨碍公司的管理其他股东。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股东配合变更程序。

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发生僵局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是指因股东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致使公司不能有效经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因下列原因不能有效召开:对方拒绝参加会议,任何一方的提案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会议能够召开,也没有提案能够通过,整个公司的交易处于瘫痪状态。这可以分为三类:基于资本多数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即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因达不到法定多数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资本多数而不能作出决议;基于多数决,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即董事会在表决中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票数不能作出决议;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一致决议而发生严重困难,即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达成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而不能作出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严重困难是公司内部事务,应由公司解决。如果公司能够通过自助、行政管理、仲裁等方式解决经营管理中的严重问题,则不需要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将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受严重损害的,解散公司是无利益的行为。只有当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公司才应解散,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任何股东此时都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这将使公司经营不稳定,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避免这种情况,本条规定,可以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应当是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上述股东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请求,应当受理,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解散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不购买法定代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不响应书面通知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外转让。

因此,如果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管理,其他股东必然会与法定代表人协商。

后,需要提醒各方,通过非正常渠道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存在风险,否则将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要注意方法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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