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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凯发官网入口

2021-01-21

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 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要兼顾依法行政、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宜、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开放企业简单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手续、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增强企业的可预见性;要坚持诚信推定和严惩失信行为,强化企业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止企业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2、 进一步扩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在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工商准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扩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范围,对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已经清偿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单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的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单注销登记,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的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 进一步缩短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试点地区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企业简单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缩短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满后30日内(自然日),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优势,依托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企业取消服务专用网上服务区,企业可自主选择普通取消手续或简单取消手续。通过促进部门间的业务协作,实现各部门取消业务的“信息共享和同步指导”,实现企业取消业务的“一网”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了解流程获得“一网”服务,各环节的进度和成果,提高业务体验,提高业务取消效率。

4、 建立简单的企业撤销容错机制

企业申请简单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冻结股权(投资权益)”,“质押或动产抵押”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按程序重新申请,请简易注销登记。对承诺书、表格填写不到位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其简单注销申请。

5、 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联系

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合作。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必办理简易注销公告手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单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其合法权益。

6、 切实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做好试点地区工作指导,确保企业简单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规范化。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序实施;按照《通知》的指导和要求,研究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依靠信息技术上,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应功能,增加对企业办事的提醒服务功能;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工作,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注销方式。

各试点地区要在2019年1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要收集总结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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