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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家公司因欠债而悄悄取消“死亡”,股东被追究责任-凯发官网入口

2021-01-22

广州一家公司因欠债而悄悄取消“死亡”,股东被追究责任

公司注销是指公司法人的丧失,即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公司债权人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但必须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和相应的公告程序,才能对公司进行法定清算。

南沙区法院商事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债权人起诉原股东在公司注销后承担公司债务的案件。部分涉案公司股东不愿主动向债权人通报信息,以便“悄悄”注销公司,甚至补报清算报告。

广州市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规定原告为合金公司安装除尘系统,采用合同工、材料形式,分期支付225万元。2016年8月26日,原告完成系统安装并交付合金公司使用,但合金公司已拖欠37万元。

后来,原告发现合金公司实际上已于2016年6月6日被批准注销。经向工商部门调查,才知道合金公司韩、孟、李三名股东(以下简称三被告)均成立了清算组处理清算事宜。原告出具的《公司清算报告书》称,已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报纸上公告“如再次发生债务,由股东承担”。清算期限届满后,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偿,但原告称从未接到清算组通知,故诉讼要求合金公司三股东承担债务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并清偿的,由债权人辩护人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收到清算组的通知,三名被告均未提供反证。因此,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合金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进行清算。

此外,清算报告还指出,“如果再次发生债务,应由股东承担”。可见,三被告在办理合金公司注销登记时,还承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三方股东在合金公司注销前合理合法地承担债务责任。因此,判决韩某、孟某、李某应向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7万元。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有人认为公司注销简单到成立公司,工商部门批准注销登记就可以了,甚至认为公司主体被销毁后,公司原有的债务将无法追查,股东可以不参与这项业务。但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清算程序,公司被撤销的,股东可能面临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后果。

文章:广州参考报、广州日报、魏丽娜、通讯员孙浩、赵丹、广州日报编辑周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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