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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变更的条件是什么?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凯发官网入口

2019-09-23

合伙企业法人变更的条件是什么?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是指执行合伙人变更登记,是合伙企业中常见的一种情形。但是,合伙企业法人的变更并不是无限制的。否则,由于合伙企业法人的随意变更,容易引发纠纷,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那么合伙企业法人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己创业。当他们创办一家公司时,许多人选择合伙而不是自己创办一家公司。那么在合伙企业中,法人可以变更吗?法人变更的条件是什么?有关这些问题,请参见下文。

1、合伙协议变更的原因

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依法经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合同。它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也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的基本依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的所在地,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出资期限。支付资本、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方法、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的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违约责任解决合伙人之间纠纷的方法。

此外,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也可以约定合伙企业法人变更的原因。例如,可以约定,执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经营所在城市被除名等,应当变更为执行合伙人。

2、企业法人变更的法律原因

这里的法定董事主要是指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是企业法人变更的常见方式。

企业法人的划分,是指将原企业划分为两个以上的企业。本案中,原企业不复存在,新设企业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包括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将一个企业法人并入另一个企业法人(简称“合并”),原企业法人撤销,产生新的企业法人;后一种情况,吸收企业法人被撤销,其法人资格继续保留。保留。

但企业法人原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论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均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应当清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分担原债务的清偿责任;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分立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一个企业不能清偿其所占债务份额的,应当连带清偿)。企业法人合并,被合并企业法人承担的原债务由被合并企业法人清偿。

三、全体合伙人同意

除上述两个上诉条件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企业法人也可以变更。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经营。执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交易的报酬和提取报酬的方法。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非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是否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取得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涉及自身利益的,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帐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六)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愿意行使权利的,应当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利益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利润分配给其他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所有权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清偿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份额。以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与普通合伙人承担相同的交易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新加入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在加入合伙企业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款***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第八十条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其继承人或者权利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取得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资格:诉诸法律。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追回的财产,应当承担因退伙前的原因而产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第八十二条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对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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