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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东变更的法律解释-凯发官网入口

2019-10-17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东变更的法律解释

一、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首先,公司法关于凯发官网入口变更登记的规定包括:

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在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等方面没有对公司主体进行区分,即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必须办理上述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公司主体与有限公司股东变更、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区分开来。因此,在公司法层面,对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没有规定。

其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股东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关于变更登记的要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证明。其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层面,对股东变更登记仍没有规定。在股份公司中,只有股份公司发起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时,才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发起人”只是一个具体的称谓,即股份公司的创始人、创始人,股份公司设立的实施人。股份公司结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间的特定名称,通过股份转让等方式加入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因此,我们不能把“发起人”等同于“股东”。

二、梳理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因此,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如何进行股权转让呢?相关规定概述如下:

1、根据股份公司股票是否上市的标准,将股份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具体规定如下:

2、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作为股东股份的凭证。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式如下: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存管和登记有具体规定,因此,应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但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地方性法规综述

目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由地方政府监管。因此,我国很多省份都有产权交易所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票托管、登记、代理过户等服务。但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入生产交易环节在法律法规层面并非强制性(国有除外)。各地出台的监管文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以下是部分省、直辖市颁布的有关地方性规范的总结。

综合分析部分省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首先要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如果能在产权交易所转让股权,股东变更登记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操作方式。

4、非上市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上市公司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股份公司股权自由转让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是由于资本组合的特点。通过不同商业主体的参股,可以促进社会资本产业和产业的流动,有效地调节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因此,在没有外部登记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的强制性要求和一般的规定性要求,在股权转让内部登记公示的情况下,就决定了股权变更的公信力和对抗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住所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发生在股东向受让人交付股票时。有效性。因此,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应特别关注股权的归属问题。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标志之一,被称为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并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公司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意图的真实体现。公司章程内部是决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协议的效力。在外部,它具有公开性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本章程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非上市公司股东名称变更导致公司章程修改的(如股东名称直接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工商机关备案。因此,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备案来体现。

三、股东投资义务的实际履行或者股东权利的实际享有

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文本,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缴出资,有注资凭证和财务会计记录等,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分红,并被任命为董事、监事、经理等,也能体现股东的身份。

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交割文件》等材料可以成为判断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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