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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注销后如何实现公司对外债权-凯发官网入口

2020-01-13

原公司注销后如何实现公司对外债权

公司是拥有自己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具有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手续后,公司被撤销,公司主体资格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注销的程序规定。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公司注销后公司享有的债权的实现作出规定。

原则上,公司主体资格的取消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应当在清算阶段解决。在实践中,会有各种原因,如公司被取消,没有清算程序,或者公司通过清算取消,在清算期间没有索赔,虽然在清算过程中存在索赔,但由于各种原因,索赔不能暂时实现。

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公司财产以股东出资或者股东认缴股份为基础形成。股东出资后,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取得公司股权(股份),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和其他股东权益。鉴于股东与公司的特殊关系,根据民法上的权利继承原则,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债权由全体股东享有,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

如上所述,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不享有债权,但有债务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如果原股东不能行使其对公司未实现债权的权利,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原则。公司的部分原股东能否向法院主张公司债权,是否必须是全体股东才能成为债权主张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法院增加其他股东参与诉讼并将其列为原告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将放弃其实体权利和公司债权,法院不得增加股东。如果股东不愿意参与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法院仍将增加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股东拒不出庭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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