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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阻挠法院审理的,将受到处罚!-凯发官网入口

2020-09-17

恶意注销公司、阻挠法院审理的,将受到处罚!

某电力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起诉,一审判决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后,他提起上诉,试图“筑路畅通、躲在幕后”。他先是通过“偷梁换柱”把公司改成自然人独资公司,二审结束后又默默地注销了公司,以为自己能“除掉金蝉”完成。但现实并非如此“美丽”。

今天,小编告诉我们,诉讼要诚实,否则,后悔就来不及了。

a公司称b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其索赔属实,依法责令b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 防止证人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指使、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

(3)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或者转移被冻结的财产;

(4) 侮辱、***、陷害、殴打或者打击***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协助执行的人的;

(5)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 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公司在二审审理中知道b公司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按照b公司的规定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按照其职权查明b公司注销登记。在确认一审判决后,b公司一方面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另一方面,发起人黄某、钟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当时已90岁的刘某,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然后与黄某、刘某结算,集团将清算b公司,后申请注销登记。黄某参与了公司的清算,在未通知二审法院及本案其他当事人的情况下,签字确认清算结果中载明的“债权债务已清偿”。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发起人黄某、钟某一直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逃避二审期间的法律义务,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款款的规定,作出对黄某、钟某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的司法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1月10日前缴纳。

由于黄某、钟某未按时缴纳罚款,该案被移送执行。市高院执行局依法及时向黄某、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电话明确告知两人:如逃避执行,法院将采取列入不诚实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对两名被执行死刑的人进行启蒙教育。黄、钟在执行通知发出后10日内履行了法定义务。

司法处罚是人民法院打击不诚实诉讼和妨害司法行为的直接手段,可以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有效进行,维护法律尊严。继续依法严惩不诚信诉讼和妨害司法的行为,向社会曝光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危害司法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的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规范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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