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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第三人的法律问题-凯发官网入口

2020-11-19

论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第三人的法律问题

案例复制:

a公司有股东a、b、c、d和e,分别持有20%、10%、35%、20%和15%的股份。股东a急于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他与第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7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后来被其他股东发现。公司章程未就股权转让达成具体协议的,其他股东如何行使权利。

问题1:如果c在股权转让上与意大利a不同,且乙方丁武同意,a是否可以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解释,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确认收到转让股权的,并征得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认为同意转让。请注意,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在这里超过一半的数量,而不是股本。

问题二:甲方转让股权时,是否可以要求限制购买部分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让股东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所转让的股权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本规定所称“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股权的数量、价格、凯发网娱乐官网国际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因素。当甲方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丙方还应购买全部股权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问题3:如果甲方在转让给第三方时提出优先购买权,而甲方不想转让给丙方,甲方可以拒绝吗?

a可以拒绝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不同意股权转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问题4。甲方以书面形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并在15日内要求答复是否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不征求其他股东对其股权转让的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违法的。其他股东按照同等条件要求购买所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自优先购买权设定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权的除外,或者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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