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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股东不经清算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凯发官网入口

2020-12-31

公司解除股东不经清算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芜湖电机有限公司与绍兴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订立了电机设备销售合同,绍兴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但公司现已注销,法人资格终止,不存在诉讼主体资格。此时,绍兴县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易某因下列原因负有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条、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为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处分财产、解除法律关系,从而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公司解散后,公司法人资格不消失,但在清算范围内继续存在。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依法将其资产分配给股东和债权人,并终止一切现有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本案中,陈某和易某作为绍兴县某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撤销公司。

二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将公司清算期间的解散和清算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按照公司的模式和凯发网娱乐官网国际的业务范围在公司登记地有影响的**性或者省级报纸上进行清算注意。因此,陈某、易某在清算公司时应当书面通知原告,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解散清算的书面通知,故可以认定陈某、易某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已进行清算但未依法通知原告。

三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并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股东不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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