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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转移是否需要员工共同转移?-凯发官网入口

2021-02-15

分公司转移是否需要员工共同转移?

我们都知道,分支机构的不同子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赖于总行。

通信公司将其子公司之一转让给与公司独立营业部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l。根据双方的转让协议,分公司的设备、业务和人员由l公司接收。在办理员工调动时,有十几名员工不同意将自己的身份变更为l公司的员工,而通讯公司则坚持要调动。十几名员工将通信公司告上了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

员工认为公司将分公司转让给l公司时,会与员工一起转让,这违反了《劳动法》中“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强制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属于单方违约,需要仲裁机构确定恢复与通信公司的劳动关系。通信公司坚持认为,分公司已经转移,员工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已经不复存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员工随分公司转移到l公司是合理的。

哪一方的陈述是正确的?员工是否随分公司转岗到l公司?

首先,在分析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单方变更之前,有必要澄清本案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分公司。分公司是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即使分公司转移,员工的劳动关系仍然属于总公司,即员工与总公司有劳动关系,而不是分公司。分公司的转移不会直接导致总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的转移。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转移到其他法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后,将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与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按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得计算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劳动者不同意劳动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不得强制转移。

二是看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变更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在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工资水平、工作责任等时,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由共同行为造成的。雇主和雇员都无权单方面提出。用人单位强制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撤销用人单位变更,恢复原劳动关系。

总之,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文件。无论是主体变更还是内容调整,都要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协商才能完成。如果处理不当,用人单位不仅容易做“闲工”,而且容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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