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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是否为股权转让纠纷中必须参与诉讼的一方?-凯发官网入口

2021-02-17

标的公司是否为股权转让纠纷中必须参与诉讼的一方?

前文: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的,由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审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见,判断其是否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非常重要的!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标的公司是否必须参与诉讼?原告起诉时需要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见下面的法院案例。

上诉人牟英明与被上诉人贵州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原审原告赵维群,原审被告张峰,原审被告周星宇,原审第三人四川宜昌贸易有限公司(2017)商发字第840号

“关于一审是否遗漏当事人。涉案转让合同的合同主体为贵州万东公司、赵维群、牟英明。贵州彩朗公司不是转让合同的合同主体。虽然转让标的涉及贵州彩浪公司的股权和项目,但本案中,贵州万东公司和赵维群作为贵州彩浪公司的股东,共同持有贵州彩浪公司的股权,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与牟英明的纠纷不涉及贵州彩朗公司的利益,本案的终解决结果与贵州彩朗公司的合法利益没有法律关系。贵州彩朗公司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牟英明一审当事人被遗漏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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