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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凯发官网入口

2021-03-16

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纠纷作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在实践中,对股权转让纠纷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法律适用也不尽相同。接下来,我们将讨论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问题。

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除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如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如某些特殊前置程序的约束等,都会影响合同效力股权转让。看一看公司章程限制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利用公司章程限制其股权转让。在肯定公司章程的同时,这一规定也受到了限制。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当时,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原则,其效力将无法确定。具体来说,首先,如果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规定相互冲突,显然效力被否定,对股东不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当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的。效果如何?

先看上海两起案件:张某诉大川涂料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权转让须经董事会决议一致通过,因此对于本协议,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此外,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因为公司法违反了自由转让股权的精神,这是无效的。奇虎360起诉老友记网络公司。在投资协议中,股东一致认为奇虎360对公司的主要业务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中也包括的任何股份出售、转让、质押等事项。其中,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引发纠纷。法院认为,为了维护股东关系和自身稳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权益的转让作出限制和要求,这是公司自我控制和人的和谐的体现。因此,本章程各方均应遵守。虽然公司章程有一定的限制,但如果可以通过向股东提供救济的方式将股份转让出去,这种规定也是有效的。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有两个限制。种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种应当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协议的效力如何?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其效力的评价存在很大差异。

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无效性: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有效性,无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是否具有强制性效力值得商榷?首先,文章没有对违规行为做出定性评价。第二,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可见股东转让更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

二、有效性有待确定。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的,视为合同无效。经其他股东批准的,生效,否则无效。《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二条有规定。

三、可撤销权人表示,为取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其他股东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与其他二者相比,存在排除期的限制。如果权力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忽视和行使权力,那么权力就会被摧毁,以前的法律关系就会稳定。由于股权价值随市场变化迅速,如果不设定期限,整个权力变动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对转让方、受让方、优先股股东和公司都非常不利。然后,可撤销权理论给出了一个合理的期限,使得整个交易更加安全有效。江西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六条、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

四、实际上,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应根据协议本身的合同效力来确定。即使优先股股东行使优先权,合同本身也是有效的。即股权转让合同与工商登记实际履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 侵权救济途径

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存在不同的意见,导致不同的判断。

首先,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但尚未履行,则该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优先权具有限制协议履行的法律效力,被侵害的优先权股东直接起诉阻止第三人的效力。

第二种“股权转让协议”不仅签订并履行,此时,直接行使优先权实际上并不能阻碍股权转让的效力,此时,优先权股东行使注销权。但优先股股东仅要求解除股权转让,不同时要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所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四次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具体规定。

第三类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仅内部登记发生了变化,而且外部登记也经历了一定的时期。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关系稳定,法院认为,此时,股权转让的诉讼效果确定为不可撤销,其他优先股股东权益因不平等撤销而受损的,转让股东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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