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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销税流程-凯发官网入口

2020-07-29

个体工商户销税流程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征收审计账户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款。它包括:

一、因解散、破产、注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不必按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告终止。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吊销登记的。

四、因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税务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

5个。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居留期满前终止经营活动。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组装、勘探等工程,提供劳务,工程竣工离境。

7号。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2) 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免征税款,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以下条件。

2、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开具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的。

(1)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办结后,可以继续注销,并继续计算期限:

一、逃税、欺诈、虚开发票等重大事件;

三、暂停**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期限。

(2) 纳税人不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没有欠税(滞纳金)、滞纳金,缴纳、核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并采取“承诺制”处理不足之处,即纳税人办理销项时信息不完整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出具承诺性完税凭证后立即出具。

2、控股母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企业,引进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可的人才或者行业带头人;

纳税人收到完税证明或者税务通知书。

一、纳税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纳税人申请销项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缴(免)税、滞纳金和罚款,并缴清发票和其他税务凭证。

(1)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继续经营、停业、处分资产、清偿债务、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所有者等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利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企业重组中需要清算的企业或者需要清算的企业,应当进行所得税处理清算;

企业从法人变更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者将其注册地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视为清算和分配的企业。股东再投资设立新企业;

(2) 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手续的,应当在申请注销前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手续。

(3)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后,应当申请注销。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请注销;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吊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组装、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工程竣工离境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

5个。社会保险费信息已在税务机关登记的,还应当注销保险费缴纳信息登记。

6、变更住所、营业场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的,与纳税人有关的资格信息不得自动失效或注销(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纳税确认资格等)。

7号。本项适用于短缺公差的处理。也就是说,符合处理缺失信息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销户时,如果信息不完整,税务机关可以在作出承诺后立即出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补齐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纳入d级税收抵免管理。

不足的具体条件包括纳税人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未发生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已缴纳并核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控股母公司的税收抵免水平为a级m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企业,引进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可的人才或者行业带头人;

8个。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单注销条件的纳税人,未办理涉税事项或者虽办理涉税事项但未开具发票的,无滞纳金(滞纳金)、罚款,可免去向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注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四、非居民承包工程经营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

5个。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6号)

6、**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7号。**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税处理程序的通知(税资发〔2018〕149号)

8个。**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国税字[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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